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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洪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刑终23号原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洪传,曾用名李洪军,男,土家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洪传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渝024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洪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洪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洪传撤回上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晓佳审判员  侯 迅审判员  段成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