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仕艳诉周勤、王朝苹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仕艳,周勤,王朝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66号申请人:陈仕艳,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周勤,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申请人:王朝苹,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荣昌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仕艳与被申请人周勤、王朝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仕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周勤、王朝苹的房产(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空港新区和重庆市大渡口区)、车辆及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隆昌县金鹅镇xxx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仕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勤、王朝苹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以25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二、对申请人陈仕艳所有的隆昌县金鹅镇XXX号房产。(房权证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