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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焦海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资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53号原告焦海生,男,一九七九年一月四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系×××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资支公司。负责人王文平,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卓资县卓资山镇希望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海生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资支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海生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雨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