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盛阳光滨海(哈尔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3907号原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克林,黑龙江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71840147-9,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盛阳光滨海(哈尔滨)置业有限公司,代码91230100665685331T(1-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邬振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娜,该公司职员。原告XX与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阳物业)及被告恒盛阳光滨海(哈尔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置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克林,被告景阳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源及被告滨海置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景阳物业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弱电井的运行进行维护、管理,恢复电子门对讲电话及电信网线的使用功能。2、滨海置业对修复电子门对讲电话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XX从滨海置业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房产,并与景阳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3年XX进户后发现电子门对讲电话不能用,向景阳物业反映,景阳物业派人查看后答复是线路连接问题,要向滨海置业反映修复,数月之后,在XX多次催问下,景阳物业向XX承诺受滨海置业委托由景阳物业负责维修,而维修及连接对讲电话与单元门的连接处设在XX所住单元楼的26层公用配套设施的弱电井里,景阳物业以附属配套建筑弱电井门被他人堵住为借口,既不维修又不依法主张排除妨碍打开弱电井,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责任,致使弱电井中的电信网线盒电子对讲机连接线无法正常连接,至今没有修复。XX进户时滨海置业提供了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本案争议的电子门对讲电话是滨海置业承诺的电气设施之一,但自从进户开始该电子门对讲电话因没有与单元门连接,不具有使用功能。2012年XX与景阳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景阳物业疏于管理和维护应承担责任。景阳物业辩称:XX自2011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1月办理进户,在XX的起诉状上可以反映出XX入户时房屋的配套设备电子门对讲电话和电信网线就存在不能使用的问题,该问题在滨海置业交付房屋时就存在,XX应向滨海置业主张其权利;XX陈述景阳物业没有对弱电井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是不真实的,自景阳物业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后,一直尽职尽责的履行业务,在每一位业主进户的时候,景阳物业均书面送达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于XX对门邻居也发放了该协议,XX进户是在2012年1月,其对门邻居是在2012年5月21日进户,也就是说对门邻居进户、装修等一系列情况XX都是知情的,所以XX对邻居侵权的事实是知情,但是却没有向邻居主张权利,其诉讼的对象是有问题的。滨海置业辩称:滨海置业于2012年1月9日交房,当时设备齐全,在弱电工程的质保期间滨海置业未接到过该业主的任何质量及故障报修,滨海置业接到物业传来的报修工程,都已及时进行了修复。2014年初,在该小区的质保期结束时,滨海置业组织对讲监控弱电维修单位与景阳物业对业主报修的故障问题进行了最后一次统一的维修,滨海置业与景阳物业一致认可报修工程全部修复完成,之后,业主报修维护工作义务转为景阳物业承担;2014年1月,滨海置业的质量报修期已经结束,2016年1月业主对质量问题的两年诉讼时效也已经超过了,因此,业主无权要求滨海公司履行义务。XX、景阳物业及滨海置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据A5录音因未当庭播放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C1只显示有无电子对讲,没有显示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12日,XX与滨海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XX购买滨海置业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一套,并于2012年1月9日进户。进户当日,XX与景阳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景阳物业对XX所在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XX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以高层1.6元/月.平方米、商业2.5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现XX所居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电子门的对讲电话及电信网络不能正常使用。本院认为:XX与景阳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XX所居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电子门的对讲电话及电信网络不能正常使用,景阳物业作为XX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XX所在房屋的电子门对讲电话及电信网络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而滨海置业作为开发公司因其已将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交给景阳物业,故滨海置业不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故XX请求景阳物业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弱电井的运行进行维护、管理,恢复电子门对讲电话及电信网线的使用功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请求滨海置业对电子门对讲电话维修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XX所有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的弱电井的运行进行维护、管理,恢复其电子门对讲电话及电信网线的使用功能;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艳杰人民陪审员 尚明月人民陪审员 李洪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