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0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冯建岗、张云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建岗,张云平,河北峰标建材有限公司,付岩(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14号申请人冯建岗(冯建刚),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鹿泉区。被申请人张云平,男,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河北峰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薛村。法定代表人:张云平被申请人付岩(彦)林,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冯建岗(冯建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8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8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