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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张某、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牛某与张某、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陕04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牛某房屋安置款、过渡费5104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6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吴某名下银行存款5170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