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张某、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牛某与张某、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陕040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牛某房屋安置款、过渡费5104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6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吴某名下银行存款5170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