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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01刑初93号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隽,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楚雄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民建会员,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市,现住云南省楚雄市。2017年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江隽在楚雄市太阳历大道“兴明回民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21时46分,其饮酒后驾驶云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楚雄市太阳历大道楚雄州便民服务中心外路段,与崔某驾驶的云E×××××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处置事故,在处置过程中查获了醉酒驾车的被告人江隽。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隽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5.08mg/100ml。公诉机关对所控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江隽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江隽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为215.08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江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江隽在拘役三至五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称因崔某占道转弯,其只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高,希望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江隽在楚雄市太阳历大道“兴明回民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21时46分,其饮酒后驾驶云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楚雄市太阳历大道楚雄州便民服务中心外路段,与崔某驾驶的云E×××××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处置事故,在处置过程中查获了醉酒驾车的被告人江隽。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江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隽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08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江隽赔偿了被害人崔某车辆修理费,并取得崔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江隽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崔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驾驶证及行驶证、赔偿协议、谅解书、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隽辩解称因崔某占道转弯,其只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以被告人江隽酒后驾车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被告人江隽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江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崔某车辆修理费,并取得崔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江隽提出希望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人江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并处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