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大昌与水城县国土资源局、水城县勺米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昌,水城县国土资源局,水城县勺米镇人民政府,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玉舍煤矿,水城县顺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01行初47号原告陈大昌,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委托代理人郭志祥,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214308。被告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水城县双水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珍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涂锐,系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宋德靖,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935538。被告水城县勺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勺米镇铅坝街上。法定代表人颜绍军,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郭俊荣,系水城县勺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柯舟,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853。第三人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玉舍煤矿,住所地:水城县勺米镇范家寨村。法定代表人郑志伟,系该煤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通凯,系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玉舍煤矿后勤科科长。第三人水城县顺发煤矿,住所地:水城县勺米镇梭沙村。法定代表人许胜德,系该煤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源,系水城县顺发煤矿法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靖晓东,系水城县顺发煤矿人力资源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昌请求确认被告水城县国土局、水城县勺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玉舍煤矿、水城县顺发煤矿补偿协议有效一案中,原告陈大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大昌以“经法院释明,本案系民事合同,不是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陈大昌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大昌自行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审 判 长 范玉清人民陪审员 赵泽仁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宇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