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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方才与陈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才,陈秋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753号原告:王方才,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生,住望江县。被告:陈秋锦,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王方才与被告陈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方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只好求助法律给予解决,故依法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方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伟审 判 员  刘友宝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慧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