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在其、彭代良与重庆市江津田家炳中学校、韩选彬、陈相杰、王成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田家炳中学校,冯在其,彭代良,韩选彬,陈相杰,王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33号异议人(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田家炳中学校(原重庆市江津几江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3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4923-6。负责人:李祥云,校长。委托代理人:胡海,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维志,副校长,特别授权。申请人:冯在其,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彭代良,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韩选彬,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陈相杰,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王成安,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办理冯在其、彭代良与重庆市江津田家炳中学校(以以简称田家炳中学)、韩选彬、陈相杰、王成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田家炳中学对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异议人田家炳中学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海、刘维志,申请人冯在其及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勇,被申请人韩选彬、陈相杰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田家炳中学称,2010年6月11日,异议人与成都福业彩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园丁大厦一、二、三层商铺和负一楼车库出售给工贸公司。2014年1月28日,异议人将上述商铺和车库交付工贸公司。因园丁大厦债务问题,学校一直未能履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义务。经江津区委区政府工作机构的协调,2017年1月18日,田家炳中学与工贸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园丁大厦商业用房支付购房款和办理产权证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该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工贸公司已按人民调解协议书付清购房款和税费。因上述商业用房和车库被法院查封,田家炳中学无法履行办证义务,将承担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承担的债务及利息损失将继续增多。异议人田家炳中学请求本院撤销对园丁大厦商业用房的查封,并责令申请人承担因错误保全给异议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查明,2017年3月2日,申请人冯在其、彭代良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次日,本院做出(2017)渝0116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冯在其的财产保全申请;又做出(2017)渝0116执保2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田家炳中学、韩选彬、陈相杰、王成安29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3月8日,本院查封田家炳中学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塔坪路129号园丁大厦1栋一至三层非住宅和负一层车库。本院认为,申请人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田家炳中学系保全案件的被申请人,园丁大厦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规则,本院查封园丁大厦1栋一至三层非住宅和负一层车库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田家炳中学认为冯在其、彭代良错误申请保全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诉讼。故田家炳中学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江津田家炳中学校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蒋 睿代理审判员 李伟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