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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俊峰与时成鹏、来素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俊峰,时成鹏,来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756号申请执行人郝俊峰,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时成鹏,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被执行人来素霞,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申请执行人郝俊峰与时成鹏、来素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时成鹏、来素霞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泽信苑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屋作价40万元抵债归原告郝俊峰所有,2016年6月30日前被告时成鹏、来素霞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郝俊峰;二、被告时成鹏、来素霞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欠款本金163万元归还原告郝俊峰;三、被告时成鹏、来素霞按上述协议交付房屋及归还欠款本金后,利息双方按月息1%结算,如被告时成鹏、来素霞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则利息按月息3%结算;四、案件受理费23040元,原告郝俊峰已预交,减半收取115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990,由被告时成鹏、来素霞承担;五、其他互不纠缠。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郝俊峰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时成鹏、来素霞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时成鹏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证劵,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时成鹏无法联系,申请人郝俊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强制执行的房屋暂无法交付。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2908900元,案件受理费11520元,诉讼保全费3990元,执行费35644元,共计3360054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张富生审判员 原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