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叶辉与孙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叶辉,孙云龙,朱叶辉,孙云龙,朱叶辉,孙云龙,朱叶辉,孙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855号原告朱叶辉,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孙云龙,男,年龄不详,汉族。原告朱叶辉诉被告孙云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叶辉诉称,2016年1月20日,被告承揽工程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要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叶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俊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