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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快、潘江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快,潘江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刑初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快,曾用名黄小弟,男,1996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本案,2016年12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潘江平,男,1996年4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因本案,2016年12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快、潘江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快、潘江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快提出盗窃电动车变卖筹集毒资,潘江平同意,后两人窜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地球村网吧”一楼楼梯门口,盗走谢某的电动车。后潘江平拿电动车去卖得赃款300元用于生活开支和吸毒。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加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7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快、潘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快、潘江平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快、潘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快、潘江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黄快向被告人潘江平提出盗窃电动车变卖筹集毒资,被告人潘江平表示同意。后两人窜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地球村网吧”一楼门口,由被告人黄快负责望风,被告人潘江平将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两轮电动车车头锁扭断后推出,被告人黄快在后面推车,一起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潘江平将电动车销赃获赃款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加并退还谢某。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快、潘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及发还清单,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检测结果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到案经过,本院(2014)阳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快、潘江平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涉案电动车照片,指认涉案电动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快、潘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快、潘江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互相配合实施盗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潘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陈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庄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