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淑娟、张銎等与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娟,张銎等,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吴淑娟、张銎等被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淑娟、张銎等申请执行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