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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周光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友,张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170号原告:周光友,男性,汉族,1969年11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山,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远,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胤,男性,汉族,1980年02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曹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友诉被告张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周光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