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18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洪阳镇。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苏某某及陈某某人民币分别为人民币50000元及51000元,苏某某及陈某某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铁锤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