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姚凤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凤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凤林,男,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奇林,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东区46-3-6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3号负责人:李鸿,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婧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姚凤林因与被上诉人田奇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凤林于2017年4月6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凤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凤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5元,由上诉人姚凤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立红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俊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