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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斌与乔江、江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斌,江波,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340-7号申请执行人高斌,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江波,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江,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斌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江波、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江波、乔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高斌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江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价147.36万元抵偿申请人高斌借款本金40.36万元(该房屋在银行贷款107万元由申请人高斌偿还);后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乔江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屋一套,申请人高斌自愿以第二次流拍价505900元接受以物抵债;后本院依法评估、变卖了被执行人乔江、江波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房屋四套,买受人李强(142703197508251516)向本院申请按照第三次流拍价5911900元购买上述房屋,其中偿还银行贷款1708573.65元,支付申请人高斌4203326.25元,本案共计支付申请人高斌借款本息共计5112826.35元,申请人高斌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申请人高斌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7600元、被执行人乔江负担案件执行费50680元(减半收取253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