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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爱兰、周书乾诉袁东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兰,周书乾,袁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书乾,男,汉族。被执行人:袁东洋,男,汉族。王爱兰、周书乾诉袁东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东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