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爱兰、周书乾诉袁东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兰,周书乾,袁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书乾,男,汉族。被执行人:袁东洋,男,汉族。王爱兰、周书乾诉袁东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东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