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华元柱与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香格里拉县金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元柱,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香格里拉县金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华元柱,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生,湖北省竹山县。委托代理人:陶春霖,云南忠信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建东,香格里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香格里拉县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东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帮勇。原告华元柱诉被告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香格里拉县金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华元柱于2017年4月6日以自己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元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元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00元,减半收取计846.00元,由原告华元柱承担。审判长 李 学 全审判员 刘 文 江审判员 此里拉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卓玛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