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候振东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张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振东,张刚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候振东,男。被执行人张刚刚,男。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候振东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张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候振东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给付赔偿款77310元,张刚刚给付各项费用共30885.28元,共计108195.28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刚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对方称已履行完毕其法律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候振东谈话中核实,情况属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候振东与被执行人张刚刚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张刚刚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候振东30885.28元,其中当庭给付18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2885.28元;(二)申请人执行人候振东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036元、执行费362元由被执行人张刚刚负担;(四)如果被执行人张刚刚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候振东可以随时申请��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候振东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