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创业大厦西塔路1009室。法定代表人崔春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永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办公楼6层。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娟,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延萍审判员 田丽娟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