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小芹与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芹,王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芹被执行人:王高峰本院在执行张小芹与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