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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小芹与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芹,王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芹被执行人:王高峰本院在执行张小芹与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