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乐三龙、陈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三龙,陈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乐三龙,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文兵,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新建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乐三龙申请陈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文兵应支付申请人乐三龙案款31310.0元,承担执行费369.6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131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文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