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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袁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23号原公诉机关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特,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都昌县。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27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赣04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袁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特撤回上诉。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萍审 判 员  夏亮代理审判员  吴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