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周小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东,男,1996年12月28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浩、被告人周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周小东与彭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盗窃,二人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X号夜城网吧楼下,由彭某望风,被告人周小东翻窗进入网吧内,使用螺丝刀将网吧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人民币1690元。事后,被告人周小东分得赃款人民币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周小东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资料、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证人彭某、熊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郎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周小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小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小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周小东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小东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小东退赔被害人郎某人民币169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魏 萍人民陪审员 冉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冉籍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