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柘城县卫生局、任广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卫生局,任广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4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卫生局,住所地柘城县汇泉北路。法定代表人:朱洪才,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任广勋,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柘城县卫生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卫医罚[2015]019号一案,因申请执行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亚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