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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柘城县卫生局、任广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卫生局,任广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4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卫生局,住所地柘城县汇泉北路。法定代表人:朱洪才,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任广勋,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柘城县卫生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卫医罚[2015]019号一案,因申请执行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亚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