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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4343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北路40号之二前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H。法定代表人:石正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另行作出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被告太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经盖帝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太力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新浪官方微博“太力集团”(××/tailigo)上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Photodisc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75403202,内容:女人),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证据已经原告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原告曾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函,告知其侵权事实,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因被告已删除了涉案图片,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27193号公证书;2.涉案摄影作品(附光盘);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附光盘)、侵权网页;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太力公司辩称,一、2014年前后我方确实在微博上使用过涉案图片,但图片上传后原告不知通过何种途径得知并告知我方,后我方在接到通知后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就删除了涉案图片,即便被告构成侵权,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二、原告现在起诉的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通知我方,我方得知以后就采取了删除的手段,事实上该侵权行为已终止。且两年前的事情原告现在才提起诉讼,我方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就其辩解,被告太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盖帝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2016年8月13日,盖帝公司的授权签字人YokoMiyashita(系该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出具两份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包括:一、确认盖帝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二、盖帝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了与华盖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并与华盖公司的关联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盖帝公司确认:华盖公司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已在中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三、自2016年8月13日起,盖帝公司已指定位于中国天津市的汉华易美公司作为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汉华易美公司有权授权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www.cfp.cn;唯有汉华易美公司(网址:××、××)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尤其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未经授权使用采取下述行动:1.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3.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出现在任何法院、法庭、仲裁者或其他机构面前,包括政府机构,直至最高级别的机构……5.收取任何索赔款或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并出具有效收据和放弃证明。上述授权确认书附件A所列图片品牌包含“TheImageBank”、“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图片。上述两份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2719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确认书和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文内容相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首页网址为××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该网站展示了编号为“75403202”的摄影图片,品牌为Photodisc,该图片右下角标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水印标记,同时在图片的下方标注有尺寸等图片详细信息。在该网页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等的版权申明。汉华易美公司称,图片中之所以使用“视觉中国”的水印,是因其是视觉中国集团旗下的公司,基于集团品牌整体推广的目的,公司网站上所有的图片都使用了“视觉中国”的水印,但同时图片上也使用了“gettyimages”水印标记。为证实太力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三份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证书上载明的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三份时间戳认证证书的申请人均为华盖公司,申请时间依次为2016年1月13日的11:46:34、11:48:07、11:51:03,认证文件名分别为太力集团.rar、kk2016-01-1311-36-52.avi、00307.MTS,文件说明依次为“太力集团证据保全”、“太力集团视频证据保全1”、“太力集团视频证据保全2”。其中,“太力集团”的文件由2张“太力集团”的新浪微博的页面截屏压缩而成,上述截屏图片反映该微博为加V的认证微博,认证的单位为太力公司;该微博于2014年12月29日发布了一则“3招鉴别出果汁是鲜榨or勾兑”的信息,信息下方使用了1张一个女人手持杯子的图片,图片上有“@太力集团”的水印,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75403202图片的整体构图、人物、背景、拍摄角度均一致,两者为同一图片。而“太力集团视频证据保全1”及“太力集团视频证据保全2”的文件则为申请人对“太力集团”的微博内容进行保全并申请时间戳认证的录像视频,主要反映操作者在进行杀毒、清理电脑垃圾、删除浏览记录及验证电脑可以联网后,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验证时间(11:40)后登入新浪微博,通过搜索进入“太力集团”的微博进行浏览,并对该微博发布的内容进行截屏,后将相关文件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形成时间戳文件并验证了该时间戳文件。本院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对“太力集团证据保全”、“太力集团视频证据保全1”、“太力集团视频证据保全2”等文件予以验证,显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另查,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费用,汉华易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汉华易美公司(合同甲方)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合同乙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16)粤科德律民字第377号】,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因著作权维权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每件诉讼案件5000元,甲方还应承担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广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合同自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期限,其称律师费还未支付,所以没有发票。再查,太力公司于2003年4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687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真空压缩袋、保温袋、食品包装袋、收纳整理(袋)箱、衣橱、置物架、晾衣架、衣物挂钩、清洁拖把、真空吸尘器、家用电子电器产品;销售家庭日用百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本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编号为75403202的图片载于网址为××的网站,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字样,“版权申明”栏标明“网站所有创意图片集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发布”。上述情况能与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的授权确认书的内容相互印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授权确认书,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对附件A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因此汉华易美公司根据该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相应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作为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依法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在中国境内授予许可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授权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涉案微博“太力集团”由太力公司经营,太力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汉华易美公司未对“太力集团”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申请公证,但其已就取证过程、取证所形成的文件申请了时间戳认证并获得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的签发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授时、守时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是第三方的权威机构,能有效证明上述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的完整性。因此,上述电子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七条有关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要求,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足以证实“太力集团”的新浪微博在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相同的图片。虽然申请认证的单位是华盖公司而非汉华易美公司,但根据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的相关记载,华盖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系关联公司,且华盖公司在取证时有权进行相应的维权活动,太力公司以申请人并非汉华易美公司为由否认时间戳证书的证明效力于法无据。太力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上使用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因涉案微博是企业用户注册使用,并非公益性质,太力公司发布微博主观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增加网友对公司的关注程度,推广公司的产品、服务,客观上可以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营利性,故太力公司抗辩其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未起到相应的宣传作用,本院亦不予采信。太力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的著作财产权,也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汉华易美公司要求太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太力公司抗辩原告起诉时已过2年诉讼时效的主张,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太力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微博使用了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告太力公司起诉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太力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汉华易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太力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亦没有证据证明太力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涉案微博账户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等因素,并参照通常情况下宣传使用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太力公司应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