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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中国与张层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国,张层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347号原告:张中国,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公司员工,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层层,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张中国诉被告张层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中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被告张层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中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为其购买的车牌为鄂A-×××××的宝马车一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底,原、被告通过世纪佳缘网相识,2015年3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很物质,双方约会,被告从来没有买过单,且不间断向原告索取财物。原告从与被告相识到分手,陆续为被告购买过名牌包包、钻戒、手表等价值十几万元的物品,并于2015年10月为其购买了一辆宝马三系的轿车。在恋爱过程中,原告本着结婚的心态与被告交往,而被告却没有付出真心,只是把原告当做满足其物欲的提款机,对被告家人及朋友没有丝毫的尊重,双方分歧越来越大,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正式提出分手。分手后,原告希望被告返还宝马车,但被告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原告张中国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1、张层层发给张中国的短信一份,证明张层层与张中国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证据2、婚检报告,证明2016年5月21日原被告在美联大健康体检的事实。证据3、银行对账单,证明张中国于2015年10月四次刷卡为张层层购买了三系列宝马车一辆,分别是35万元、定金1万元、1.1万元的购车款、保险1.2万元另外购置税3.6万元是直接转账到被告的账户上的。证据4、银行对账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在2016年外出旅游花费的情况。证据5、车辆信息,证明张层层名下的鄂A×××××宝马车系原告购买。被告张层层辩称,鄂A×××××的宝马车是原告赠与我的,这辆车不是我欺骗他购买的,所以该车不应予以返还。被告张层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1、2016年6月份微信截图一份,证明宝马车是原告赠与的。证据2、行车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车辆登记在我名下。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原告张中国和被告张层层通过世纪佳缘网相识,2015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10月,原告张中国分四次支付购车款371000元为被告张层层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并为该车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和购买保险。2015年10月26日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张层层名下,车牌号为鄂A×××××,现车辆被告张层层在使用。2016年6月,原告张中国和被告张层层因发生矛盾,原告张中国提出分手,并给被告张层层发微信称:“我们不合适;车子就送你了;建议你卖了;买个便宜点的;多的钱好好存着”等等。2016年7月30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涉诉车辆是否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涉诉车辆是否为无权占有。本案所涉车辆系原告张中国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张层层的名下,并由被告张层层实际占有和使用,且原告张中国在微信中称将车辆送给被告张层层。原告张中国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张层层名下的行为,以及被告张层层接受该车辆的行为,都表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所涉车辆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被告张层层享有所有权,其占有车辆是合法占有。原告张中国若要求被告张层层返还车辆,必须符合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形,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原告张中国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原告张中国称,恋爱期间赠与被告张层层车辆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张中国称,恋爱期间赠与给对方的贵重财物应视为彩礼,双方不能结婚时,彩礼应当返还。彩礼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且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赠与女方的财产,本案中,原告张中国赠与被告张层层车辆不符合彩礼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彩礼。综上所述,原告张中国要求被告张层层返还车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中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中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