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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宝如与曹存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如,曹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41号申请人张宝如,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娜,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存兵,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申请人张宝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存兵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张宝如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宝如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存兵名下价值一百六十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宝如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宝如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毅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