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立鹏、马俊芳与周名乐、李茂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鹏,马俊芳,周名乐,李茂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81号原告:李立鹏原告:马俊芳被告:周名乐被告:李茂玙原告李立鹏、马俊芳诉被告周名乐、李茂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鹏、马俊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名乐、李茂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鹏、马俊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李立鹏借款308724元,利息85553.99元,合计394277.99元(剩余利息按照约定月息从2016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2、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马俊芳借款50000元,利息21950元合计71950元(剩余利息按照约定月息从2016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名乐自2014年6月22日起以生产经营为由先后六次立据向原告李立鹏借款308724元(其中2014年9月1日借款50000元,月利率1%;2014年9月28日借款60000元,月利率1%;2014年10月30日借款50000元,月利率1%;2014年12月10日借款80000元,月利率1.2%;2014年12月10日借款35724元,月利率1.5%;2015年3月10日借款33000元,月利率1.2%);周名乐于2014年6月22日立据向马俊芳借款50000元,月利率1.5%。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绝还款。被告周名乐、李茂玙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被告周名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两原告诉请被告周名乐偿还借款358724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诉请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原告诉请被告李茂玙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名乐、李茂玙共同偿还原告李立鹏借款308724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9月1日5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2014年9月28日6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2014年10月30日款5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2014年12月10日8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2%;2014年12月10日35724元借款按照月利率1.5%,2015年3月10日33000元借款按照月利率1.2%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名乐、李茂玙共同偿还原告马俊芳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22日计算至本金偿清时止);以上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3元由被告周名乐、李茂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寿红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保友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