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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3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娜,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张纪兴,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娜及其辩护人张纪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王娜在长春市二道区某某小区因租房供电一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娜用尖刀将被害人李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腕部开放性损伤致舟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娜犯故意伤害罪的书证、证人刘某、王某、余某、贾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王娜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娜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娜系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偶犯,初犯;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4.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5、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应对被告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王娜在长春市二道区某某小区因租房供电一事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娜用尖刀将被害人李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腕部开放性损伤致舟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娜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6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王娜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一)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13日7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某某小区家庭式旅店门前,家庭式旅店经营人刘某与邻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推搡,厮打,在双方打斗过程中,王娜从自己店中拿出一把尖刀,将李某的手腕划伤,李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王娜为怀孕期妇女,案发后离开长春,2016年10月28日上午,王娜本人到远达大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娜,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3.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决定对20160713某某小区家庭式旅店门前打架案立案侦查。4.公安机关出具的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娜指认案发当时的犯罪现场及作案时使用的黑色尖刀。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王娜案发时使用的黑色塑料手柄尖刀一把。7.公安机关出具的住院病历证实:李某住院诊治相关情况。8.被害人李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娜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6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王娜表示谅解。(二)鉴定意见1.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活检)字[2016]5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左腕部开放性损伤致舟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2016]法临鉴字1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左腕头壮骨、舟骨不全骨折已构成x(十)级伤残。(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今天因为打架的事情来到远达大街派出所,2016年7月13日7时左右,在长春市二道区某某小区2栋3单元门前,我在某某小区里面经营了一家家庭式旅店,其中有三家门市房由我往外出租,因为其中有一家叫酸辣拌没有和我签协议,在几天之前我和对方说了要给他们家停电,2016年7月13日早上7时左右,我就把这家店的电给停了,之后这家店面里的一个女的(余某)就来找我,在我家的旅店里走廊里,这个女的大声吵吵,当时我就劝她离开,这时又来了一个男的(王某),我告诉这个男的将他妈妈领回去,这样他们两个人就一起离开了我家旅店,大约几分钟之后,这个男的的妻子王娜,来了我们旅店就开始骂,我妻子就上前去让她离开,王娜扑上前去要挠我妻子,这样我妻子就和王娜撕巴在一起,我上前去拉架,王娜打我后背一下,我没有还手打这名女子,我连襟贾某在我身后,他没有打对方,在我们一起撕巴时候,王娜爱人王某来了,王某来了之后,他踢了我一脚在我腿上,我也踢了王某一下,之后我们一起往旅店外边走,在旅店外边我拿一个小木凳撇向王某,木凳没有打着他,王某捡起木凳撇向我也没有打到我们,后来我妻子不知道怎么的就到对方店门前了,这是我看见王娜拿出一把刀,一下就刺到我妻子的手腕上,我妻子就倒在地下,这是王某拿出一把刀出来,看见我妻子倒下后王某就把刀拿回去了,之后双方就没有再打架,当时现场有我,我妻子李某,我连襟贾某,王娜,王某,余某,还有月色旅店的女老板,兴东超市男老板,我家四楼一名男子和其他看热闹的人,当时动手打架的有我,我妻子李某,王某,王娜,贾某一直在拉架,余某一直没有参与打架,当时我妻子李某受伤了,左手腕部被刺伤,是被王娜用刀刺伤的,王娜拿的大约是20厘米长的尖刀,王某手里拿的是菜刀。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7时30分许,在二道区某某小区内我和别人打架了,我是做个体的,开个麻辣烫店,我和我妈妈余某在收拾屋子,突然屋内的电停了,然后我妈妈就去隔壁家庭式旅店问问为什么停电,因为我们用的是他家的电,电闸在他家,不一会我听见我妈余某和那屋的女老板吵吵起来了,然后我过去看看,过去后他一句我一句的就吵吵起来了,然后这对夫妻就往门外推我和我妈,我和我妈就回屋了,我妈给我媳妇王娜打电话,然后我媳妇王娜就下楼直接去隔壁的家庭式旅店,我听到我媳妇和那个女老板也吵吵起来了我就过去了,我们五个就吵吵起来了,还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像是那对夫妻的亲属,然后这三个人在往外推我和我媳妇,推的过程中,我媳妇王娜就和那名女老板互相撕扯在一起,那名穿着黑色衣服的男子用脚踹了我媳妇一脚,然后我和我媳妇就被他们推到了门外,我和我媳妇就回到了自己的屋内,我媳妇王娜有些生气了,我媳妇王娜走到厨房,拿起了一把尖刀,走到门外,王娜就和那名女老板撕扯到一起了,撕扯过程中,那名女老板的胳膊手腕处就被我媳妇王娜拿得刀划伤了,我到厨房把刀拿起来要往门外去,就看到那名女老板受伤倒地了,我就把刀放下了走了出去,然后我媳妇王娜就拿刀进屋了,把刀放进了厨房,不一会,警察就来了。那名女老板的伤是我媳妇王娜造成的。那把尖刀大约30厘米,黑色的塑料刀把,其余是白色刀刃。3.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7时30分许,在二道区某某小区里面,我在我家店里干活,发现我家店停电了,我就到隔壁家庭式旅店找房东刘某问对方为什么给我家停电,这时房东妻子李某就连推带桑的让我出去,房东的妻子和房东还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连推带打的,这时我儿子王某就来了,后来对方将我们打出来了我就和我儿子回去了,我回店里给我儿媳妇王娜打电话,王娜什么时间来的我不知道,后来我就听见家庭式旅店里边有争吵的声音,打人的声音,我就到旅店去了,我儿子也跟着过去了,我过去就看见对方的人对我儿媳妇儿子乱打,对方三个人打我儿子和儿媳妇,我儿子和儿媳妇没有还手打对方,这时对方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一个凳子撇过来了,我没有看见凳子砸到谁,这时对方三人打我儿子和我儿媳妇,我儿媳妇王娜什么时候走的我没看见,后来我看见我儿媳妇王娜拿刀出来了,我就拦着她,当时我儿媳妇王娜在我家店门口的台阶上,对方三人都往台阶上去,对方女的往前扑,我儿媳妇手上的刀就将对方女的手划了,之后双方就没有再打架,当时现场有我,我儿子王某,我儿媳妇王娜,对方三个人有刘某,李某,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贾某,还有就是看热闹的人,参与打架的有我儿子,儿媳妇,对方三个人,当时就对方女的受伤了,手腕上有伤,是被我儿媳妇王娜手上的刀造成的。4.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7时许,我下楼去我姐家吃饭,我姐李某和我姐夫刘某是开旅店的,在二道区某某小区,家庭式旅店,我正在吃饭的时候,进来一位老太太余某,进屋开始吵吵,后来我才知道是我姐夫将他家的电闸拉了,她家停电了,她过来问问,他家是隔壁开麻辣烫店,我姐姐李某就和余某吵吵起来了,我和刘某就上前把她俩拉开了,然后余某就走了,过了五分钟,余某的儿媳妇王娜就过来了,进屋后就和我姐李某吵吵,余某的儿子王某也来了,因为旅店有客人,我姐和我姐夫就往外推他俩,在推的过程中,王某用脚踹了刘某一脚,然后我姐夫刘某也踹了王某一脚,这是我姐姐李某和王娜一边吵吵一遍撕扯在一起到了门外,余某这次没有过来,一直在他们屋内,到门外后,王某和王娜就到他们的店内了,王娜从屋内出来,手里多了一把尖刀,王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站在门口然后又进屋了,王娜拿着尖刀和我姐李某撕扯过程中,不知道怎么弄得就把我姐姐的左侧胳膊手腕处划伤了,具体我没看到,王娜看到我之后还要比划我,我躲开了,王娜看到我姐受伤了,王娜就进屋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余某没有参与打架,我姐李某和我姐夫刘某,还有王某、王娜参与打架了,我没有打架,一直在拉架,我看到我姐姐李某的左侧胳膊手腕部受伤了,是王娜造成的。(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7月13日7时左右,我和别人打架了,在二道区某某小区家庭式旅店,因为房东涨价所以我不想干了,早上的时候我就把电闸拉了,这个电闸连着旁边的麻辣烫和印刷,不一会麻辣烫那边的老太太余某就过来了,进屋了开始吵吵为什么拉闸,我跟她说你去找直接把店兑给你那个人,你没直接和我签合同,然后我俩就吵吵起来了,一会那个老太太就走了,然后我孩子被吵吵吓哭了,然后我就去找那个老太天,我说你再别去我家吵吵我家孩子都被你吓坏了,老太天余某说吓着能咋样我还有心脏病呢,我还有脑梗,你动动我,我说我动你干啥,之后我就回旅馆了,过了5分钟左右,老太太余某的儿媳妇王娜过来问我为什么拉闸停电,我说你这个事不能找我,你该去找兑给你店的那个人,你没直接跟我签合同,王娜说你给我停的电我就得来找你,后来我就俩就吵吵起来了,这时候王娜老公王某过来了,王娜跟王某说你给我拿个凳子,他不让咱做生意我就坐她门口,王娜用手扒拉我两下,还用手打了我老公肩膀一下,我一看这样,就要把他们推出去,这是,王某用脚踹我老公,我老公刘某也用脚踹他,我妹夫贾某当时也在现场,站在我老公后面,我妹夫贾某动没动手我没看见,我只看见他拉我和我老公了,我老公和王某撕扯在一起,我和王娜基本没接触,我俩都站在我俩老公后边,然后我三个就把这对夫妻推出了我家旅店大门,我老公拿凳子向王某扔了过去,没打到,王某又把凳子扔回来了也没打到,王某和王娜就回自己店了,我和我妹夫贾某就走到她家店门口站在台阶上,我妹夫手里好像拿了一个凳子,我和王娜还在吵吵,王娜进屋拿了一把尖刀,王某也拿了一把菜刀站到店内没出来,我妹夫贾某对王娜说有能耐你就砍,我一看王娜拿刀了,我就拉我妹夫走,我在拉我妹夫的时候手背被砍了一下,当时流血了,然后王娜又砍了一刀,砍在我左手手腕处,然后我流血了就坐到了地上,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我们之前没矛盾,就因为拉电渣,只有我受伤了,是王娜拿刀造成的,我身份证叫李某,平时邻居叫我李庆,刀长约30厘米,好像是不锈钢材质的。(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娜供述证实:2016年7月13日早上,我婆婆余某给我打电话,说房东刘某把我家电停了,之后我就去找房东,在房东经营的家庭式旅店里,我和房东妻子李某因为说话就吵吵起来了,李某让我出去,让我找原来的房主,我说你不让我经营我就在你家门口坐着,之后李某就动手打我,刘某就在中间拦着,这是我爱人王某也来了,王某拦着我,这时我搥了刘某一下,这是一名黑衣男子贾某也过来和刘某一起打王某,我们就一起推推搡搡到了旅店外边,在外边对方三人还要追着打我们,这是我没有看清谁撇过来一个木凳,没打到人,又被王某撇回去了没打到人,我就进屋了,我进屋后从我家屋里拿了一把刀,这是王某在干什么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拿刀就是吓唬对方,这是对方三人要进我家店里,李某还要往店里来,这时候不知道怎么的我手上拿得刀就把这个女的手划伤了,这个女的就坐在地下了,我把刀拿回屋了,后来警察就来了,当时现场有我,王某,余某,刘某,李某,贾某,还有看热闹的人,当时动手的有我和王某,对方三人都动手了,我们打架时都没拿东西,后来我拿了一把刀,黑色刀把,直把的,长约20多厘米,当时李某手腕上有伤,伤是我拿刀划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娜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娜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王娜是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属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娜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黑色塑料手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