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祖延与范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延,范晓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934号原告:刘祖延,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晓鸣,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刘祖延诉被告范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