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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宫爱红与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爱红,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泉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092号原告:宫爱红,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米东区一方天小区8号楼2单元3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泉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健康北路东侧。负责人:王建江,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永梅,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爱红与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和解。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爱红撤回对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泉分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