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枫诉被告辽宁裕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枫,辽宁裕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73号原告:杨枫,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辽宁裕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素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枫诉被告辽宁裕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长王洪宝审 判 员 赵东升审 判 员 金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