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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州金茂源车业有限公司与张红、张林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金茂源车业有限公司,张红,张林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768号原告:徐州金茂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西关木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战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百金,丰县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红,男,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张林信,男,汉族,农民,地址同上,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州金茂源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贵欣适用简易程序进���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原告徐州金茂源车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80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徐州金茂源车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洪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