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71行赔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尿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尿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赔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尿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红升,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席力,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法定代表人门轩,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春阳,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园园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火车站街18号通塬技校内。法定代表人张少锋,局长。委托代理人鲁宁,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干部。上诉人王尿斌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以及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赔初5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尿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红升,被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席力、张温,被上诉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孙春阳、张温以及被上诉人西安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315号判决确认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上诉人王尿斌搭建的彩钢棚在被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应予维护的合法权益在原审中未经查实,上述情节在重审时应予查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赔初5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刘爽审判员  左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