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清水与刘东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水,刘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杨清水,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刘东霞,女,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东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