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373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平原县。被告:李某某,男,住平原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儿李某甲、李某乙的抚养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张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7日生育大女儿李某甲,于2014年6月30日生育小女儿李某乙。因婚前未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李某某吃喝嫖赌,不务正业,自小女儿李某乙出生后,李某某长期与一歌厅女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多次规劝仍不知悔改,将家庭收入据为己有,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极不负责任,因此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李某某曾多次索要张某某婚前陪嫁一万元,多次殴打张某某,二人于2017年正月初九开始分居,李某某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张某某所述不实,婚前我们是充分了解的,婚后只是偶尔因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大的矛盾,我们有两个孩子,孩子还小,需要照顾,我没有不抚养孩子。张某某用结婚陪嫁的10000元还账了。张某某还曾经在2017年春节前卖了共同财产,把钱带到了娘家。我也不存在吃喝嫖赌抽的恶习。我们还有共同对外债务108000元。张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07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户籍证明信两份,拟证明两婚生女的出生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2,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07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7日生育大女儿李某甲,于2014年6月30日生育小女儿李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偶尔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正月初九二人开始分居,现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但未提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07年11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时间长达近十年,并于2008年11月7日生育大女儿李某甲,于2014年6月30日生育小女儿李某乙,应认定张某某与李某某已建立了稳固的夫妻感情;张某某关于李某某有外遇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另外,张某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夫妻确已破裂,因此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并未存在根本性矛盾,只要张某某与李某某加强沟通与交流,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故对张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张某某应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顾念孩子利益,放弃离婚念头。综上,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现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依法应不准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