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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芳保与李春雄、郭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保,李春雄,郭志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47号原告:黄芳保,男,侗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广西蒙山县,被告:李春雄,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郭志江,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侯锦琼,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芳保诉被告李春雄、郭志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芳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芳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芳保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黄芳保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邱梦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