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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玉计与刘开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计,刘开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114号原告:张玉计,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开超,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玉计诉被告刘开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玉计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计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计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凌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