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张勇,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农场物业发展公司3栋201号。2006年、2012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7日被抓获,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张勇在海口市桂林洋至官厅村路上一水泥店,以1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张德永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张勇身上缴获毒资100元、毒品疑似物三小包、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从张德永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从张德永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5克;从张勇身上缴获的三小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35克。被告人张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4小包(净重0.50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通讯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tkib4hxesd3zyhj26u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