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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冬雪、杨浩渤与王叶、刘程程、宝尚妍、杨舒淇健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雪,杨某甲,王叶,刘程程,宝尚妍,杨舒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2172号原告:赵冬雪,女,1993年11月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个体,住洮南市。原告:杨某甲,男,2016年7月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幼儿,监护人系原告赵冬雪。委托代理人:赵方新,系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叶,女,1995年5月4日生,汉族,学生,洮南市人,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叶柏,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人,现住白城市。被告:刘程程,女,1995年9月27日生,汉族,学生,前郭县人,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宝尚妍,女,1996年1月8日生,蒙古族,学生,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杨舒棋,女,1996年9月17日生,汉族,学生,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原告赵冬雪、杨某甲诉被告王叶、刘程程、宝尚妍、杨舒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方新,被告王叶委托代理人叶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程程、宝尚妍、杨舒棋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日晚原告赵冬雪与男友杨凯翔及另外两位朋友在开车途径洮南市九九商务宾馆附近时,被四位共同被告人王叶、宝尚妍、杨舒棋和刘程程强行拦车围堵。由于四位共同被告一直认为是原告赵冬雪导致被告王叶、杨凯翔分手,遂在原告赵冬雪与杨凯翔举办形式婚礼之后的大半年中,该四人多次寻机报复。2016年7月2日晚22时许,被告王叶、宝尚妍、杨舒棋和刘程程在拦停下原告杨凯祥的轿车后,一起直奔车中已经怀孕八个月的赵冬雪,并强行将其从车中拽下,瞬间疯狂挠、厮打,声称一定要撕毁原告的容貌、打掉原告腹中孽种。为避免出现人身伤亡的危险后果,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原告男友杨凯翔紧急离开驾驶室,下车拉开四位正在对赵冬雪实施不法侵害的四位共同被告人王叶、宝尚妍、杨舒棋和刘程程。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四位被告人故意伤害意图十分明确,旨在打掉原告赵冬雪腹中的胎儿并毁掉其容貌,从现场听到和看到的事发经过的目击证人均某某证实。四位共同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向诉人身体遭受严重损伤,经洮南市医院急救后诊断为:1、面部外组织受损和感染;2、妊娠35+6周1胎0产枕左前先兆早产,入院诊断为急症剖宫产术的单胎分娩。此外,在原告入院急救中,四位被告的亲友继续追到医院闹事吵叫,虽被院方制止,但持续的伤害行为严重导致原告遭受过度惊恐刺激而陷入忧郁,精神恍惚,无法照顾早产新生婴儿。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自此遭受严重的经济及精神上双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755.69元。上述损失都系因四位被告共同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依法应由该四位被告连带共同负责赔偿。根据洮南市公安局初步做出的司法鉴定及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原告构成轻微伤,原告构成轻微伤。早产导致原告杨某甲也因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失去母乳,不得已采取乳制品替代,其大脑都来不及发育完善就被迫出生,很有可能对今后的智力和健康发育存在重大障碍。关于这点,许多国内外医学研究机构一致表明,一定比例的早产儿存在智力和体能的先天不足。为此,四位被告对原告杨某甲的精神损害存在明显侵害,应予赔偿相应乳制品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叶、宝尚妍、杨淑淇、刘程程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及原告及胎儿的声明安全,致使胎儿被迫提早脱离母体,已造成不可逆转的违法后果,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人身及财产合法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非法摧残和践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侵权责任,赔偿二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755.69元,望法院公正裁决,判如诉请。四被告统一递交答辩状辩称:2016年7月2日晚22时许,四答辩人在洮南市火车站前街路西四号烧烤地摊吃烧烤时遇到邻摊吃烧烤的赵冬雪和其丈夫杨凯翔以及同伙另两个人并发生口角。四答辩人吃完烧烤后行至九九商务宾馆附近时,突然被尾随的一辆轿车强行排挤到马路牙子上,四答辩人感到莫名其妙并发现:该车由被答辩人赵冬雪丈夫杨凯翔驾驶,当时该车没撞到四答辩人,越过倒车停车后,杨凯翔下车边骂边走直奔四答辩人将答辩人王叶打(踢)伤,与此同时,被答辩人赵冬雪在车里边骂边开门下车,乘车的另二人劝阻并拽赵冬雪不让其下车,答辩人王叶也跑到车门前推住车门不让她下车,并通过车门窗推她不让她下车。后赵冬雪强行下车继续谩骂王叶。此案洮南市通达派出所出警并有备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赵冬雪与其丈夫杨凯翔系找茬闹事并恶人先告状。事实是:王叶与赵冬雪丈夫杨凯翔是小学同学,王叶读高中时杨凯翔曾追求与其对象并半路截留王叶,因此王叶亲属赶到并报警派出所。被答辩人赵冬雪得知杨凯翔曾追恋过王叶而耿耿于怀。其丈夫杨凯翔追恋王叶不成更是记恨在心。因此被答辩人赵冬雪和其丈夫杨凯翔才导演了上述不应该发生的事件。至于被答辩人赵冬雪早产等说法与四答辩人无关,因为四答辩人即没拽她,也没打她,只是推着车门用手通过车门窗阻止她下车而已。就算是早产也是由于她丈夫和同车人拽扯她所导致的。被告王叶增加答辩意见称,原告早产不是我们造成的,是被告一伙下车以后拉扯造成的,故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法庭归纳原、被告诉讼争议焦点主要为:1.原告赵冬雪早产是否与四被告存在因果关系?2.四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赵冬雪承担赔偿责任?3.四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杨某甲的营养费用?庭审中,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洮南市公安局通达派出所询问证人杨某乙证言。(1)2016年7月3日证言称,2016年7月2日晚10时30分许,杨凯翔开车拉着赵冬雪、我和李某某,走到九九宾馆的门前时,看见王叶、刘程程、宝尚妍、杨舒棋在路边行走。杨凯翔把车停在了王叶面前,这时,赵冬雪将车窗放下去骂王叶,王叶她们也骂了赵冬雪。互相骂时,王叶过去隔车窗挠了赵冬雪脸上一下出血了。这时,杨凯翔和赵冬雪就下车要打王叶,杨凯翔到王叶身边时,被王叶打一嘴巴,杨凯翔踹了王叶大退一脚。然后,宝尚妍、杨舒棋就上来打杨凯翔,都打后背上了。这时,赵冬雪也过来打王叶没打到,就踹杨舒棋身上一脚。这时,我和李某某就过去把赵冬雪拉开了,因为赵冬雪怀孕呢。后杨凯翔报警了。(2)2016年7月22日证言称,2016年7月2日晚10点左右,我与杨凯翔、赵冬雪、李某某四人在地摊吃烧烤时,王叶与宝尚妍还有两个女子从我们面前路过,赵冬雪对杨凯翔说:“刚才王叶过去了”。杨凯翔看了一下也没理她们(杨凯翔与王叶在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分开了,然后与赵冬雪结婚了)。她们过去后,宝尚妍领一女子返回来喊“王叶来了、王叶来了”喊完就离开了。当时,赵冬雪就很生气,杨凯翔劝理一会就好了。我们吃完饭,杨凯翔开车,赵冬雪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与李某某坐在后座上回家。走到九九宾馆时,看见王叶、宝尚妍和两个女子在路边走,嘴里好像还骂着什么。杨凯翔将车停了下来。然后,王叶与她们过来站在副驾驶位置,王叶她们几个就骂赵冬雪,赵冬雪也骂她们几个,她们互相骂时,王叶就伸手挠了赵冬雪脸上一下,当时就出血了。然后,杨凯翔就下车了,赵冬雪从车上下来,我们也从车上下来。因为我与李某某知道怀孕了,就过去抱着赵冬雪。我当时从后面抱着,李某某从前面抱着。杨凯翔拦着王叶时,王叶打杨凯翔一嘴巴,杨凯翔踹了王叶大退一脚。然后,宝尚妍、杨舒棋就上来打杨凯翔后背两下,在拉扯时将杨凯翔拽倒在地上。这时,赵冬雪也过来打王叶,但是,被我们抱着没打到,赵冬雪就用脚踹杨舒棋腿上一脚。这时,我们就将她们拉开里,后杨凯翔报警了。被告王叶质证意见:没有意见。2.洮南市公安局通达派出所询问证人李某某证言。(1)2016年7月19日证言称,2016年7月2日晚22时30分许,杨凯翔开车拉着赵冬雪、我和杨某乙走到九九宾馆的门前,杨凯翔看见王叶、刘程程、宝尚妍、杨舒棋在路边行走。杨凯翔把车停在了王叶面前(杨凯翔以前和王叶处对象了,现在和赵冬雪结婚了),车停下后,王叶她们就骂赵冬雪。赵冬雪也骂她们了。正互相骂时,王叶把手伸进车窗挠了坐在副驾驶上的赵冬雪脸上一下当时就出血了。这时,杨凯翔和赵冬雪就下车了,我就拦着赵冬雪不让她下车,因为赵冬雪怀孕了。当时我没注意是否动手打仗,我面对面抱着赵冬雪,我也没注意赵冬雪是否打到人,过了几分钟,我就看见杨凯翔报警了,警察就来了。(2)2016年7月22日证言称,2016年7月2日晚10点左右,我与杨某乙、杨凯翔、赵冬雪在吃饭时,有四个女子从我们身边马路走过去,然后有两个女子返回来喊“王叶来了、王叶来了”。当时,赵冬雪就很生气,杨凯翔劝赵冬雪,赵冬雪没理她们。我们吃完饭,杨凯翔开车拉着赵冬雪(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和杨某乙坐在后面)。走到九九宾馆时,我就听车外面有人喊着什么,具体没听清。杨凯翔将车停了下来,并且往后倒了一下。车停下后,王叶与这几个女子一起上来站在副驾驶门前,王叶骂赵冬雪,赵冬雪也骂王叶两句,然后,王叶将手伸进车里挠了赵冬雪脸上一下,将赵冬雪脸挠出血了。然后,赵冬雪就要下车,杨凯翔就从车上下来去拉着赵冬雪,我与杨某乙从车上过去抱着赵冬雪。因为我与李某某知道怀孕了,就过去抱着赵冬雪(我从前面抱着)。这四个女子就要往前冲过来打赵冬雪,杨凯翔就过去拦着她们。然后,就听后面杨凯翔与四女子吵吵,具体吵什么不清楚。过了几分钟,杨凯翔就过来与我们将赵冬雪扶到了路边。然后,杨凯翔报警了。被告王叶质证意见:在地摊吃饭时,宝尚妍喊王叶时她们闹着玩喊了几声。赵冬雪看见王叶就骂,王叶没理她。然后,在九九宾馆看见她们几个将车倒回来,冲着她们倒车发生的冲突。对以上证人证言,因系在场证人证明当时现场情况,且证言基本上证实了原、被告打仗的全部过程,证言连贯、互相吻合,故本院予以采信。3.洮南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病历、医疗票据。证明赵冬雪在2016年7月2日进行急救,除面部损伤外,其怀孕八个伤外,其怀孕八个月的胎儿早产,费用9907.18元。被告王叶质证意见,她早产不是我们造成的,是原告自己殴打、踹四被告造成的,我们不承担责任。因以上证据,系原告住院过程证明,真实可靠,故本院予以采信。4.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两份及鉴定费收据。证明被告的早产同她们撕打存在因果关系,另确定误工时间为90天;杨某甲的营养费可以给付一个月。被告王叶质证意见,原告早产系原告殴打被告造成的,原告生孩子期间没有误工费。孩子也很健康,所以。我们不应承担营养费。以上证据系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对证据本身本院予以采信,对鉴定结论,应根据实际案情决定是否采纳。5.照片、营养费收据、整容费收据。证明原告赵冬雪被挠伤留有疤痕以及证明原告恢复伤疤所需的整容费;杨某甲出生后所需的营养费用。被告王叶质证意见,对原告照片,系自己拍照,不予认可。原告用的就是化妆品,不是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据,没有医院诊断或者证明。孩子出生后吃奶粉不是必需的,收据没有盖章。以上证据,对照片予以认定,但是否需要整容必须有鉴定部门鉴定意见或医院诊断意见,自己购买的是否是恢复伤疤的产品无法确认,故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杨某甲营养费,如需给付,也应当依据鉴定书意见由被告承担,故对营养费收据,本院不予采纳。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2016年7月2日晚,原告与丈夫杨凯翔以及杨某乙、李某某在火车站附近地摊吃饭时,四被告从其旁边路过,因被告宝尚妍喊被告王叶的名字,而引起原告不悦,但双方未发生冲突。吃完饭后,原告丈夫杨凯翔开车拉着原告(坐在副驾驶位置)、杨某乙、李某某往家走。当行至九九宾馆门前时,杨凯翔看见四被告在路边行走,便将车停住,并倒车至四被告面前。此时,原告打开车窗与被告王叶等发生对骂,被告王叶将手伸进车内将原告脸部挠伤出血。随即杨凯翔与原告下车,原告下车后,因其怀孕而被李某某和杨某乙从前后抱住。下车后杨凯翔与被告王叶、宝尚妍、杨舒棋撕打在一起。此期间,原告要打被告王叶没打到,而踹了被告杨舒棋腿部一脚,后双方被拉开,杨凯翔报警。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王叶挠伤原告赵冬雪的事实存在,但诉称四被告对其殴打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因原、被告之间没有撕打的事实存在,那么,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的“被鉴定人赵冬雪的早产与他人撕打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本院不能采纳。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随之,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因与原告的诉讼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而也应不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0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赵冬雪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鉴定费元,均由二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俊生审判员  孙守杰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