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银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兰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刑初40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银兰,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小学肄业,个体回收,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银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银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杜某、谷某、吴某(均已判刑),在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楚航特钢厂区内,盗窃扎机车间配电房旁水泥槽里面电缆线约15根,每根长约7米,之后于次日凌晨2时左右到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御河三组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回收站的被告人王银兰,王银兰又转卖他人,获利约人民币15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931元。2016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杜开宜、谷世权在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楚航特钢厂区内,盗窃扎机车间配电房旁水泥槽里面电缆线约10根,每根长约7米,之后于当晚22时许,到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御河三组以人民币58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银兰,王银兰又转卖他人,获利约人民币2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288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银兰,退赔违法所得35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银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人民币10000元,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王银兰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银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王银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银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的违法所得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