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执8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士高与白山市民政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高,白山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29-1号申请执行人陈士高。被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鞠晓东,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于2016年12月1日本院将所执行的款项强制扣划到法院帐户。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二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间始终不能就执行标的额及利息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本院依据判决书决定对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截止2016年12月1日止,本院决定给申请人陈士高、丁锐兵共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民政局款本金275000元;一般债务利息853050元;迟延履行利息275000X126天X0.000175=6063.75元。共计1134,113.75元。应执行数额为1134,113.75元-370253.22元=763,860.53元;应给申请人陈士高执行金额为763,860.53元X70%=534702.37元。案件受理费因申请人均提供不清昕复印件,无法确定数额,以申请人提供来原受理费发票再实际执行;执行费12.1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