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9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漳州市亿佳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蔡高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亿佳和贸易有限公司,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蔡高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9428号原告:漳州市亿佳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钟爱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飞、王福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高潮,总经理。被告:蔡高潮,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漳州市亿佳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被告蔡高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97328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百货供应商,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长期向原告采购货物,被告蔡高潮系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近几年来,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经常拖欠原告货款。2014年10月20日,经原告与两被告对账,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总额97328元,并承诺在2015年分期支付全部货款。双方确认后,两被告未按《还款承诺书》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书》各1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总额97328元,并承诺在2015年2月起至12月前每月还款8848元;若不能按期还款,可要求一次性还款。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货款,2016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企业公示信息、户籍信息、欠条、还款承诺书各一张,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97328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被告蔡高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亿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7328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漳州市亿佳和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被告蔡高潮负担2556元,原告漳州市亿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勇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