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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仰周、黄进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仰周,黄进洲,郑培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江仰周,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进洲,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郑培基,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仰周与被执行人黄进洲、郑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执行到被执行人郑培基的店房拍卖款人民币25293.1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50000元及利息尚差624706.82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8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