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冯道敬与陈春苗、储天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道敬,陈春苗,储天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875号原告:冯道敬,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陈春苗,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储天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敬与被告陈春苗、储天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陈春苗下落不明,起诉书副本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陈春苗下落不明,起诉书副本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高满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