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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彭家岭368号。法定代表人:林小芳。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图片编号为19635010,内容为伸懒腰)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尹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