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寿魁良与竺宝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魁良,竺宝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031号原告寿魁良,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竺宝康,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寿魁良与被告竺宝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寿魁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竺宝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魁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魁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寿魁良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