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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寿魁良与竺宝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魁良,竺宝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031号原告寿魁良,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竺宝康,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寿魁良与被告竺宝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寿魁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竺宝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魁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魁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寿魁良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柴 静 关注公众号“”